VII · 征服后身份、自由与土地法制度群

泰瑞精灵身份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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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86年泰瑞征服旧奥格拉德后,土地没收、俘虏处置和人口安置建立了新的名册。两百年间,获释、服役、通婚、迁居和城市特许不断改变居民的法律位置。“精灵身份法”汇集这些时期的法令与判例,处理艾尔凡、灵德及混居后裔的人身、婚姻、财产和继承。

Forest Landscape,Domenico Quaglio II,n.d.
Forest LandscapeDomenico Quaglio II,n.d. ·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· Public Domain馆藏来源 ↗

从征服安置到城市自由

1786年至1792年的土地与身份安置,将部分被征服居民纳入奴籍和庄园依附关系。1828年的土地税册保护了新地主的占有,原有地契、征服后分配与实际居住逐渐叠在同一片土地上。1836年后,赎买、城市和行会关系为部分居民提供了获得自由的途径。

1876年出现长期军役、工程、医疗与专业服务释放的扩大安排,原则上释放服役本人。1948年的城市自由确认进一步保护居住、行会与合同权,1956年又采用由数个机构分别保存副本的名册办法。1981年,自由精灵土地继承出现相互冲突的法院判决,地方资格与全国自由身份之间的衔接成为公开争论。

名册中的五类身份

登记公民享有土地、武器、诉讼、迁徙、行会和依法任官的权利,承担税役与地方义务。特许市民和自治成员在章程区域内取得完整或接近完整的权利,迁往其他地方时,土地和任官资格依当地规则衔接。受保护自由人的人身、合同、动产、婚姻与诉讼得到保护,土地、武器、行会和公职资格则随地区而异。

登记奴籍人口的劳动、迁徙、婚姻与财产受主人和地方登记控制,可以保有经登记的个人积蓄与家庭用品。外国居留者依条约或城市章程贸易、居住和诉讼。精灵居民分布于上述多种身份,法庭依据出生登记、自由文书、居地与特许处理其权利。

奴籍继承与释放的全国规则

现行奴籍继承以子女出生时母亲的已登记身份为准。母亲为奴籍,子女原则上进入奴籍;母亲自由,子女不得因父亲、祖先或外貌而自动入奴。1948年以后由城市或中央确认的自由身份,在全国受到保护,原主人后代的追索不能据此重新奴役当事人。

释放可由主人文书、自赎、王室或城市赎买、法院裁决,以及长期军役、工程、医疗和专业服务实现。自由人因普通债务形成的依附须有期限和法院文书,不能转为世袭奴籍;新战争俘虏进入强制役也须经过国家登记。捕奴方负担身份证明,语言、肤色和精灵特征均不足以单独成立追索。

一家人的不同身份

服务释放常使一个家庭出现自由者与奴籍者并存:1876年规则释放本人,配偶和子女另行处理。奴籍婚姻至少应登记为家庭关系,主人分离家庭的权限在城乡判例中尚有差别。家庭用品、积蓄、婚姻文书和出生记录因而共同进入释放与继承案件。

自由父亲能够证明亲子关系时,可在子女十六岁后提出赎买或身份转换申请,主人、母亲、子女本人和地方机构均可陈述,由相应程序作出裁决。1986年的改革派主张,只要父母任一方自由,子女即可取得自由身份;旧地权派反对这一改变,担忧庄园劳力减少及历史产权被大规模追索。

城市、乡村与星木林

泰瑞之座的自由身份、行会和合同记录较完整,高等法院受理跨地区再奴役案件。元老乡村领地将奴籍与庄园生产紧密结合,对家庭、土地和迁徙的控制最深。蛇湾需要流动劳力,较愿意接受外地释放文书,港口和船上同时存在债役、人口走私与强迫劳动。

雾月的大学与城市特许扩大自由精灵、半精灵及专业人员的权利,住房和土地准入继续由各自规则处理。星木林依《星河约》对中央奴籍追索先行混合审理,林内居民据地方权利、庇护与居住关系应诉。跨海逃亡者还会利用蛇湾自由身份文书、莫斯埃斯担保和月檀灰册取得新的居留。

旧地契与改革请求

土地诉讼同时涉及旧艾尔凡地契、征服没收、持有人失踪、文书语言和数代现住家户。返还、赔偿、继承及自治各有支持者,艾尔凡社群内部也提出不同方案。元老院中的改革意见要求统一自由身、婚姻和财产权,地产家门强调现有土地与债务安排;地方判决、城市特许和家户保存的文书持续为这些争执提供具体案件。

资料说明

本条依下列设定卷册与旧稿整理。索引保留原文件名,便于核对版本。

  • 01_世界现状
  • 06_泰瑞格拉德共同体
  • 11_网站信息架构
  • 13_族群与命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