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II · 港口法与庇护制度

月檀港内和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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敌对船只可以同时停在月檀,由港务署分泊。进入安泊水域的一方降下攻击信号,封存重型弩炮与火炮;追来的敌船也在这里停止追击。离港后还须完成至少一次领航交接,港内和平的保护才告结束。这个安排让月檀成为商船、使节、佣兵与流亡者能够等待谈判的地方。

蛇湾海关查验货箱、粮船与佣兵桨船共泊的繁忙码头
蛇湾验货日北地风物志编纂室,2026图像说明

港口先做的几件事

港务署标定的安泊水域包括港湾、锚地、领航水道、灯塔和近岸补给点。入港者接受检疫、武器封存、船员点名、货物申报和最低身份核验。港署安排分泊,海防看守分隔水域,领航员带领船舶通过受保护的航道。

灰册署记录受庇护者的身份或可核验的稳定化名、担保人、期限与禁令。灰册不公开,另留两份封存副本,以便追查人员去向。锚印法庭办理庇护、扣船、仓单、工资、海损与保证金争议,外国通缉要求由此进入审查程序。

庇护有不同期限

谈判者、使者和敌对派系代表可以取得三十至九十日的外交平安令,在期限内免受外国抓捕,同时须停止募兵、绑架和指挥岛外即时袭击。债务人、家族逃亡者与政治失势者可申请初期三十日、允许续期的民事避难,债权进入申报和仲裁,人身由港法保护。

被控海盗、杀人、叛国等重罪者,适用十五至三十日的待审庇护,缴械、限制居所并提供担保。无法安全返乡而可被本地吸纳者,则进入一年一审的长期安置,劳动、租居或加入担保户。贫穷申请者可由行会、寺院、亲属、使团或岛上雇主担保,无人担保者进入简朴公共安置所。

从申请到裁决

申请者在入港后三日内向灰册署声明,交代姓名或稳定化名、来源港、同行者与携带武力。追索方提交罪名、行为、证据和希望的处置,法庭再区分政治身份、债务、战争行为与普通重罪。外国使团、佣兵和亲属在审查期间均无私自抓捕权。

裁决可以是继续庇护、民事赔偿、岛内审判、限期离境、第三地移交或有条件引渡。涉及外国政权、重大引渡与中立存亡时,由三名锚印法官和一名海契议厅见证人组成大庭;专制公保留最终裁量,作出专断须留下书面命令。

逃亡奴籍者可以请求民事避难或长期安置,外国主人的所有权主张不产生港内扣押权。法庭另行审查可信的杀人、纵火或劫船指控,单以逃离奴籍为由则不予引渡。蛇湾自由身份文书、莫斯埃斯担保和月檀灰册,由此构成一条现实的逃亡路线。

谁破坏了和平

港法追究港内杀人、绑架、放火、强征船员、人口贩卖与武装冲突,也禁止外国船队征用领航员和仓库。隐瞒传染病、法术污染或大规模危险物,伪造平安令与船籍,继续海盗活动后返港销赃,都属于破坏安泊和平的行为。

海上案件沿实际行为、明知的赞助和事后窝藏追查责任:谁下令或动手,谁知情提供船旗、军饷、物资和情报,谁接收赃物或阻止审查。相应财产可以冻结,扣船、保证金、工资和受害者请求在法庭分别核理。1986年初的折桅案,正涉及注册佣兵行动与这些跨港追索。

资料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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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09_海上政治共同体
  • 15_宗教总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