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II · 跨境庇护、审查与追索制度
月檀庇护制度
月檀港口容许敌对派系在不同泊区停留,也接纳无法安全返乡的人。外国使团、佣兵和亲属若要带走一名受庇护者,须先把追索交给本地法庭。申请者则在入港后三日内向灰册署声明,登记真实姓名或可核验的稳定化名,说明来源港、同行者与携带武力,并接受检疫、武器封存和最低身份核验。获准之后,指定港湾、安泊水域与居所才成为其受保护的范围。

四种停留
谈判者、使者和敌对派系代表可以取得三十至九十日的外交平安令,其间受保护地会谈,禁止募兵、绑架或指挥岛外即时袭击。债务人、家族逃亡者和政治失势者通常申请民事避难,初期三十日,可以续期;债权人能够申报债务、请求仲裁,人身扣押则须经过程序。
被控海盗、杀人、叛国等重罪者适用十五至三十日的待审庇护,缴械、限制居所并提供担保,等待法庭核查。无法安全返乡且能被本地吸纳者,可以申请一年一审的长期安置,劳动、租居或加入担保户。各类庇护都有行为与期限条件,灰册署同时记录化名、担保人和禁令。灰册不公开,另留两份封存副本,以保护申请者身份并保存其受理经过。
外国追索如何受理
追索者须提出罪名、具体行为、证据及希望的处置。锚印法庭区分政治身份、普通债务、战争行为与重罪,裁决可以是继续庇护、民事赔偿、岛内审判、限期离境、第三地移交或有条件引渡。审查期间,外国使团和私人武装均不得自行抓人。高政治风险的庇护与引渡最终可上呈专制公,越例裁断须留下书面专断令。
外国教会提出追索时,锚印法庭同样审查具体行为与证据。杀人、海盗、贩卖人口、纵火和债务欺诈等指控各按其案审理,异端身份本身不构成引渡理由。为申请者提供帮助的神庙、寺院和慈善团体,须遵守法庭的传唤与裁决。
逃亡者的人身主张
月檀和莫斯埃斯的受保护港内禁止公开买卖人口。逃奴可以申请民事避难或长期安置,外国主人提出的所有权主张,须送入法庭;仅凭逃离奴籍,不能要求引渡。工资、债务、家庭或犯罪争议可以分别审理,把自由人当货物交付的判决则不予执行。
逃亡过程中另有可信的杀人、纵火或劫船指控时,法庭单独审查相关重罪。蛇湾出具的自由身份文书、莫斯埃斯的担保和月檀灰册,分别记录逃亡者在各地得到的身份确认与受理情况。泰瑞部分元老追索依附人口时,须将主张和文书送入月檀的司法程序。
港内和平与安置
在安泊水域杀人、绑架、放火、强征船员或发动武装冲突,贩卖人口、强迫受庇护者登船,以及继续海盗活动后回港销赃,均不受庇护保护。隐瞒疫病、法术污染、召唤物或危险物,伪造平安令、船籍与锚印裁决,或拒绝缴械、检疫、出庭及提供稳定身份,也会触犯庇护条件。
贫穷申请者可以由行会、寺院、亲属、外国使团或岛上雇主担保。无人担保者进入简朴的公共安置所。神职和慈善团体照料伤病者,提供临时食宿、翻译与跨语言见证,帮助联络亲属或安排返乡;遇有海难死者,也协助核对身份、船籍和遗物。长期安置者通过劳动、租居或加入担保户在岛上生活,居留每年复审。
资料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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